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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已经来到水泥企业面前

来源 : 中国水泥网 冉冉

描述: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已经来到水泥企业面前,河北省水泥企业,乃至所有水泥企业对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工作推进以及排污费新征收政策作好准备了吗?

      去年8月国务院办公厅下发《关于进一步推进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指导意见》将工作目标定为,积极探索建立环境成本合理负担机制和污染减排激励约束机制,促进排污单位树立环境意识,主动减少污染物排放,加快推进产业结构调整,切实改善环境质量。到2017年,试点地区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制度基本建立,试点工作基本完成。环保部环境规划院副院长兼总工程师王金南认为《指导意见》是落实生态文明制度创新的一个重大政策实践。同时,也是环境市场制度的重大创新,也就是运用市场经济手段促进污染减排,建立环境容量和排放指标市场的重要创新。这项制度的推进对未来产业结构调整、环境管理转型、环境资源市场配置、总量减排精细化管理等都将起到显著的促进作用。
  据河北省政府网站报道,河北省政府办公厅近日出台了《河北省关于进一步推进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省实施意见》),作为试点的河北省,其试点工作有了明确的实施时间表。河北省定下的工作目标具体为:

  2015年7月1日前,完成钢铁、水泥、电力、玻璃4个重点行业现有排污单位的排污权初次核定;

  年底前,钢铁、水泥、电力、玻璃4个重点行业现有排污单位实行排污权有偿使用,完成所有行业现有排污单位的排污权初次核定;

  2016年年底前,所有行业现有排污单位全面推行排污权有偿使用;

  2017年年底前,完成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全省基本建立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制度体系。

  水泥作为河北省确定的重点行业之一,在排污权有偿使用上先行一步。也就是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已经来到水泥企业面前。

  排污权是指排污单位经核定、允许其排放污染物的种类和数量。《省实施意见》明确,对于现有排污单位,(当地)环保部门将根据国家和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污染物总量控制要求、核定技术规范(行业排污绩效)及企业产能等情况核定和分配初始排污权。同时要求,不得超过国家和省确定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核定排污权。不得为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排污单位核定排污权。现阶段实施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的污染物为国家实施总量控制的主要污染物,包括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初始排污权原则上每5年核定1次,现有企业则自核定初始排污权当年起计算。

  现有水泥厂初始排污权的核定和分配并不是简单地按产能确定,将取决于执行污染物排放标准,其中地处重点区域石家庄市、唐山市、保定市、廊坊市的水泥企业则要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将取决于省对该地区污染物总量控制要求,如果该地区总量已接近或超控制值时,从现有排污大户水泥企业“抠”下些排放量也是很合理的。也将会比照行业中领跑者的标杆,适当“扣”下些排放量也是很合理的。当然企业产能也是核定和分配初始排污权的要素之一。这里所指产能既有项目建设之初经环境评价审批的产能,还有可能会考虑项目投产后经营是否正常下的产能发挥程度。

  经核定、允许排污单位排放污染物的种类和数量即排污单位的排污权。排污权以排污许可证形式予以确认。王金南认为,排污权实际上是由行使公权力的政府部门在满足一定条件下,给予企业对环境容量资源或者是总量排放指标的使用权,是对环境容量资源的排他性使用权利而非所有权利,可以由国家环保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排污许可证所确认的排污权利排污许可证等载体体现。《省实施意见》明确,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排污单位要严格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规定依法排放污染物,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

  现有水泥企业必须从单一的做到排放达标转变到必须取得排污权,有排污许可证后才能排放,且排污权(最终)要走向有偿取得,排放还必须做到达标排放。实行排污权有偿取得已是国家一项制度。《指导意见》明确,对现有排污单位,要考虑其承受能力、当地环境质量改善要求,逐步实行排污权有偿取得。步子如何“逐”法,应会依据企业所处地区的情况决定。

  由此看来,同样规模的水泥企业,排污权并不会是一个样。既有排污权利大小不一样,也有取得同样排污权要付出的代价不一样。当然,作为企业主动争取能多分配到些初始排污权也在情理之中,因为多些初始排污权对企业的运行利多弊少。这一权利一定就是五年。企业通过改造,少用了排污权,其富余的排污权可以通过对环境容量资源或者排放指标这一权利客体权属的流转,在不同市场主体之间基于市场规则进行流通交易。从社会层面上实现环境资源的优化配置,对转让排污权的企业则是赢利。通过排污权交易可促进排污单位树立环境意识,主动减少污染物排放。

  《指导意见》明确,有偿取得排污权的单位,不免除其依法缴纳排污费等相关税费的义务。对此,王金南认为,政府通过排污权的有偿分配,真正体现了环境资源的稀缺性和“受益者付费”原则,逐渐形成环境资源价格机制。在这种制度安排下,排污权有偿使用价格就是企业在特定时间和范围下使用排污权可能获取最大经济收益的净贴现值。而企业缴纳的排污费是使用排污权指标过程产生环境外部损失成本的内部化,这与排污权有偿使用价格是完全不同的。排污费体现的是“污染者付费”和“损害者付费”原则。

  这里须提醒水泥企业,去年9月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和环境保护部三部委下发《关于调整排污费征收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2015年6月底前,各省(区、市)价格、财政和环保部门要将废气中的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排污费征收标准调整至不低于每污染当量1.2元,将污水中的化学需氧量、氨氮和五项主要重金属(铅、汞、铬、镉、类金属砷)污染物排污费征收标准调整至不低于每污染当量1.4元。鼓励污染重点防治区域及经济发达地区,按高于上述标准调整排污费征收标准。2015年底前,国家重点监控企业中的钢铁、造纸、水泥等主要污染行业,实现严格按自动监控数据核定排污费。企业污染物排放浓度值高于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限值,或者企业污染物排放量高于规定的排放总量指标的,按照各省(区、市)规定的征收标准加一倍征收排污费;同时存在上述两种情况的,加二倍征收排污费。企业污染物排放浓度值低于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限值50%以上的,减半征收排污费。

  今年1月,环境保护部办公厅下发《关于执行调整排污费征收标准政策有关具体问题的通知》,对调整排污费征收标准政策几个具体问题作了明确,其中规定,排污者外排污染物的排放浓度和排放量按自然月核定,按月或季征收。应用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核定的,一个自然月内有一个排放浓度日均值超过国家或地方规定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应认定该污染物该月排放浓度超标。企业污染物排放浓度值低于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限值50%以上的, 按月、按污染物减半征收排污费。使用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核定排污费的,以月均值为准、且不得有日均值超标。要说这些规定还真的很严,一日定一月,根本没有什么空子可钻。在我国生态文明建设水平仍滞后于经济社会发展,资源约束趋紧,环境污染严重,生态系统退化,发展与人口资源环境之间的矛盾日益突出,已成为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大瓶颈制约的今天,对排污单位必须得这样严之又严。

  新修订《环境保护法》明确,国家实行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企业事业单位在执行国家和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同时,应当遵守分解落实到本单位的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国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制度。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染物;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

  现在,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已经来到水泥企业面前,河北省水泥企业,乃至所有水泥企业对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工作推进以及排污费新征收政策作好准备了吗?



[责任编辑 : caoji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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