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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限将至,沪浙鲁豫版营改增方案纷纷出炉

来源 : 中国建设报

描述:随着5月1日全面推行营改增的日期临近,继北京之后,上海、浙江、山东、河南等地日前也纷纷发布了营改增后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的相关地方文件。

随着5月1日全面推行营改增的日期临近,继北京之后,上海、浙江、山东、河南等地日前也纷纷发布了营改增后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的相关地方文件。

资料显示,各地营改增方案遵从住建部“价税分离”计价规则,对本地现行计价依据进行相应调整,并详细列出相关数据,使得建筑市场交易有指导,计价有依据,为市场计价活动提供合理参考。比如,上海发布的方案中就提出,工程造价可按以下公式计算:工程造价=税前工程造价×(1+11%)。其中,11%为建筑业增值税税率,税前工程造价为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具使用费、企业管理费、利润和规费之和,各费用项目均以不包含增值税可抵扣进项税额的价格计算。

河南省在进行营改增调整后,材料费、机械费、企业管理费、安全文明费四项费用则发生了明显变化。其中工程材料费均为“除税后材料费”,材料价格直接以不含增值税的“裸价”计价,机械费为营改增前机械费×(1-11.34%),企业管理费为营改增前企业管理费×(1-5.13%),安全文明费为营改增前安全文明费×(1-10.08%)。

此外,各地文件均对项目执行营改增的期限作出了界定,其中山东省明确要求,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设工程项目,在符合国家有关财税文件规定前提下,应按照营改增后的计价依据执行;如不符合规定,应参照原合同价或营改增前计价依据执行。 2016年4月30日前尚未开标的依法招标项目,招标文件及招标控制价编制,均应按照营改增后的计价依据执行。

“营改增”是我国推行税制改革的一项重要举措,能消除重复征税,降低企业税负。对于建筑业而言,“营改增”能有效解决税收流通环节瓶颈,完善增值税抵扣链条,实现建筑业计价活动的平稳过渡,以保证合理确定工程造价,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为建筑产品质量安全提供进一步保障。

[责任编辑 : liqiongha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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